力,如果说视觉、听觉是思维的、认识性的器官,那么聋子和瞎子简直就不是人了,因为他们不能认识,不能思维,这又怎么能是人呢?这些早期的大思想家荒谬也罢,偏颇也罢,总算不影响他们的伟大,因为时代不同。可偏偏就在当代,仍有人把思维和认识作为审美,而感觉、感性就不是审美,这就不仅仅是观念的错误,而且还在贻害人们的生活。
眼睛、耳朵本身并不会思维,思维是大脑的功能,视、听得到的信息只不过为思维提供了资料。而鼻子、舌头、皮肤、手指……所感触到的事物,也同样为思维提供了材料。中国古代”盲人摸象”的故事就十分生动,摸到象的瞎子认为一条腿是个柱子,这当然也是在思维,如果这不算思维,不算认识,那么一片森林就看到几棵树木,难道这算思维和认识吗?
18世纪的英国经院主义哲学家博克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他认为:审美感受就是通过感官获得的特殊的愉快。他说:”美大半是借助于感官的干预而机械地对人的心灵发生作用的物体的某种品质”,”是物体中能够引起爱或类似的感情的一种或几种品质”。对于这些,审美的主体感官会感到松弛、舒畅,引发出类似爱的情感,这就是审美愉快。所以不仅视觉听觉可以感受到美,而且”通过触觉也能产生相似的效果”。博克把它称为”感觉中的美”。
认识和感觉是有区别的,但是这种区别绝不是感官功能的区别,绝不是说视觉听觉是具有认识功能的,而其他的感官就只能有感觉功能。同时单纯从感觉来看,审美感觉和一般的感官刺激的感觉也是有区别的。但是,这种区别关键在于能不能够通过审美意识、审美需求、审美情趣来从感觉的事物中获取美感,而不在于只有思维和认识才能审美。
其实追求真理的思维、追求概念的思维、追求善的思维和追求美的思维是应当分开的,不能混为一谈。审美是一种情感感觉层面上的思维,当它上升到理性思维的时候,就产生了美的创造和艺术的追求,甚至可以产生美的哲学。但是,人的耳、鼻、眼、舌、身、皮肤所感受到的事物都可以产生美的感受,都可以完成审美功能。
人们的性生活既有视觉、听觉,也有触觉、味觉等等,性器官是人的身体十分敏感的器官,性器官的刺激主要可以产生厌恶和喜悦、痛苦和愉快。性器官的刺激可以反映到大脑,经过审美情趣和审美意识的追求而完成审美功能。我们在日常生活当中,对于大自然和人类社会当中美的享受和鉴赏不能说和性审美完全无关。可见,性器官的审美活动不仅是可以成立的,而且对于人的整体审美意识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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